行为税
行为税
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印花税、屠宰税等。行为的解释极其广泛,人们的经济活动、社会活动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都可以解释为行为。国家可以选择特定的行为来课税,既要增加财政收入,又要做到限制某些行为,达到对社会生活的税收调节。我国对行为的课税曾有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建筑税等,现行的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例如,针对一些奢侈性的社会消费行为,征收娱乐税、宴席税;针对牲畜交易和屠宰等行为,征收交易税、屠宰税;针对财产和商事凭证贴花行为,征收印花税,等等。行为税收入零星分散,一般作为地方政府筹集地方财政资金的一种手段。
沿革 印花税于1624年创始于荷兰,由于征收数额小而征税范围广,各国相继仿效。到20世纪80年代,继续征收印花税的有荷兰、英国、日本、伊朗等国。此外,荷兰、法国、日本有登记税或登记许可税,联邦德国、瑞典等国有彩票税,日本有纸牌税,美国有赌博税,其他国家还有狩猎税、养狗税,等等。
中国历史上对行为的课税,由来已久,办法由各地自订,列于杂税之中。以后效法西欧,于中华民国初年开征了印花税,其后,政府又不断扩大征税范围,使杂税名目繁多,税费交错并存,苛重扰民,商民深受其害。
【行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