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鼓励各类人员创业
【创 业 政 策】为实现人人竞相创业,社会充分就业,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创业型示范城市的奋斗目标,必须激活创业主体,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此,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本市制定了相关鼓励政策。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创业的,三年内给予1000—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低保人员 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
残疾人 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
复转军人 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本市相关优惠政策。
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高校毕业生 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三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科技人员 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高可达到36个月。
农民 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对其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外来人员在津创业 外来人员在津创业的,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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