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商标的申请所需要文件
一、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
2、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指定印度尼西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3、 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可基于原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在自该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二、商标的申请所需要文件
1.申请书1份,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署,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填写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3)指定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
(4)如申请人在印度尼西亚无固定居所,应选择一联系地址;
(5)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是彩色商标,申请人必须指明受保护的商标颜色;
(6)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及类别;
(7)如申请优先权,首次申请国的国名及申请日。
2.所有人声明书1份;
3.黑白图样20张;
4.若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证明书以及相关的英文或印度尼西亚译文1份;
5.委托书1份;
6.支付自商标申请到注册所有费用的收据1份;
7.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不常使用的外国文字或非罗马字母所构成的文字,申请人应提供相应印度尼西亚译文;
8.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后的3个月内提供优先权证明1份,需办理认证。
三、商标注册的.程序
1、申请,申请人委托顾邦企业代理
2、审查
在印度尼西亚,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对每类商品或服务必须分别提交申请。商标局在接到商标注册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如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可在接到形式审查驳回通知书后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齐所缺文件。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所缺文件是优先权证明,申请人自申请提交日起算的3个月内补齐所缺文件。申请人在所有申请文件齐备后方可获得申请日。
3、公告和异议
商标局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申请完成之日(即申请日,而不是申请人最初提交申请的日期)起算的14天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基于被异议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局在接到异议书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书副本转递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在接到商标局转递的异议书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复。
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期(6个月)满后,或者在接到异议后,开始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标准基于被审查的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商标审查必须在公告期满日或提交异议期满日起的9个月之内完成。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修改,只能通过撤销原申请并提交新申请的途径才能实现。
4、上诉
上诉的基础为商标的可注册性。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驳回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并将副本抄送商标局。上诉人必须详细陈述上诉理由。上诉委员会必须在收到上诉申请6个月内裁定,且裁定为终局裁定。
四、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满前的6个月内提交。如注册商标仍在商业使用中,续展中请将被核准。 虽然原始注册商标为—标多类,但办理续展时,应一个类别提交—个续展申请。
五、商标的使用与注册标记使用
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并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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