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
按:2008年10月1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渝办发〔2008〕29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不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陆续带着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家乡创业,吸纳了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带动了城镇经济的繁荣,加快了城镇化进程,成为改善乡村面貌、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到2007年底,我市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12.2万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达到10.7万户,吸纳劳动力带动就业65.4万人。但是,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大做强的数量不多,创业者普遍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创业用地、金融信贷、税收优惠等方面还需要政策支持和政府扶持。为此,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畅通农民工返乡创业渠道、改善农民工返乡创业环境的目标,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意见》。《意见》在引导和鼓励我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相关政策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
二、《意见》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理清思路、多方配合、落实措施,广泛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使我市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的整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我市打造“创业之都”作出贡献。
目标任务:到2012年,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18万人,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90万人,培训返乡创业农民工5000人。
三、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
《意见》的出台,将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带来实惠,主要体现为组织保障、行政服务、政策扶持三大体系。
(一)组织保障体系
《意见》指出:“各区县(自治县)应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行政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简化审批程序。“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加强信息引导。“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返乡创业者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
强化创业指导。“依托现有机构成立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抓紧落实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政策服务体系
1.创业场地政策
《意见》明确:“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2.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对返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部门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
3.金融扶持政策
《意见》明确:“返乡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探索用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房、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贷款。”
4.就业再就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的实际,逐步将现行部分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意见》明确:
(1)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试点。开展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试点工作,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对象(农村建卡贫困户、农村低保人员、农村残疾人、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人员等)或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制定出台。
(2)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市和区县(自治县)每年将规划安排一批返乡创业重点企业,对获得商业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或比例,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重点企业,可接收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制定出台。
(3)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将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并参照市再就业办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区县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就业办〔2008〕1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4)享受培训补贴。将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并参照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6〕43号)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对农民工返乡创业招用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按“阳光工程”培训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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