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一、业务概述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一、业务概述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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