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
(一)国税系统所得税征管范围
(1)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2)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
(3)军队所办的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5]23号)
(二)纳税限期
1、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天内预缴。
2、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
3、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终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