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南京44条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新政
解读“44条新政”
初始型自主创业者将享受44条优惠扶持政策。昨天,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本月18日市政府正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带动工作的通知》。
新政中44条扶持意见有7个方面,包括培育自主创业主体、实施税费减免、发放财政补贴、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等。出台这44条意见,旨在大力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初始型成功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殷民介绍,和以往相比,44条新政呈现8个特点。扩大了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的覆盖面。明确将初始型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放宽到在法律法规许可行业内创办企业实体或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初始型自主活动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
放宽了初始型自主创业的经营准入门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自主的扶持对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
增加了创业补贴。对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开展初始型自主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将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本市农村低保户、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自主成为个体户、创业经营一年以上的,将给予1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明确低保待遇“缓退”政策。对就业困难低保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第7个月退出保障;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不变,第4个月退出保障;
实施初始型者计划。“十一五”期间,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
加大贷款支持和融资支持力度。在劳动保障基层所(站)人事部门增设小额担保贷款窗口,对初始型自主的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按照现有政策审核推荐贷款,方便其获得资金;
突破“老政策新失业”难题。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初始型自主实体招用,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明确优先为初始型创业者提供场地等。各区县政策要充分运用各类资源,引导、鼓励新办贸易市场将其经营摊位按一定比例优先优惠安排给初始型自主人员。作者:周爱明
【解读南京44条扶持初始型自主创业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