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出台“一扫前弊” 允许开办“一人公司”
●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3万,股份有限公司降至500万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七成
●公司对外投资额度取消限制
●大部分在职员工也能参与投资组建企业
●大股东擅自做的决定,成为无效操作
●公司合并分立次数不受限,程序大大简化
●消除所有制歧视,实现无差别准入
温州网讯 为了让温州企业将新《公司法》所赋予的法律资源运用到极致,市工商局昨天下午召开贯彻新《公司法》实务公示会,公布了20条贯彻实施新《公司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20条”)。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20条”充分结合了温州经济的运行和结构特点,特别是民间资本充裕、民营经济发达的经济特色,目标直指当前热点问题,企业最关心、最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新《公司法》相仿,“20条”从降低准入门槛、消除所有制差别、保护企业自治权利等方面提出了重大决策。不同的是,“20条”的政策更为细化和直观,极富温州特色。目前,我国实施的`仍是1993年出台的第一部《公司法》,而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现在来说都已经越来越显得滞后。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的出台被誉为“一场及时雨”,“一扫前弊”。
注册公司门槛降低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服务性公司最低为10万元,这让不少想开公司、但苦于资金不够的市民望而却步。而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门槛降低到3万元,也就是说,注册资本是10万元,首付不得低于3万元,而且必须是货币出资。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不得擅自提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投资注册资本分五年缴足。允许以公司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号等具有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的财产出资。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允许其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70%.一人也可成立公司“一人公司”首次被赋予合法地位,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从新出台的“20条”来看,凡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据了解,修订前的《公司法》只承认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一个自然人以前只能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这两种非公司法人的经济实体。“一人公司”得到允许之后,将增加投资人的机会。
在职员工能办企业
针对我市民间资金充裕、投资欲望浓厚的特点,“20条”充分鼓励投资,把市场准入门开得更大。而以往经常为人争议的“在职员工办企业”,在新法及“20条”中正式获得认可,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及法律,大部分人都可以在正常职业之外,“下海”探探水。
政策明示,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公司。除、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在职员工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
所有企业受到普惠
新《公司法》消除了市场主体准入上的所有制差别,包括消除准入行业、准入类型、资本市场准入的所有制差别。“20条”将这种无差别待遇进一步明确下来,这些条款包括:消除准入条件的所有制差别。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公司,在名称取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消除特殊行业准入的所有制差别;消除准入类型的所有制差别,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国家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股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少人数由五人降低为二人,并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直接登记制。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说,以上条款特别针对温州民营经济发达的实际制定,重视对民营经济的培育和发展。相当于取消了国有企业的待遇,使所有企业受到无差别待遇。
小股东权益受保障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针对以上情况,“20条”规定,对大股东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剥夺中小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法不认可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对中小股东依法要求退股的,允许公司回购股权并办理减资手续。
【新公司法出台“一扫前弊” 允许开办“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