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最快年内出台

《环境保护税法》最快年内出台  引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标志着环境保护税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环保税有望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79年确立的环保排污费制度即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我国收取了30多年…

《环境保护税法》最快年内出台

  引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审议,这标志着环境保护税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环保税有望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1979年确立的环保排污费制度即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在我国收取了30多年的排污费,即将被环境保护税取代

  一、关于立法的总体考虑

  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这次提起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共同起草,全文共5章27条,明确环保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内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环境保护税法的立法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他在说明中指出,1979年颁布的中国环保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保法对此进行了延续。2003年~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第三条),具体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六条第一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第二十大条)。

  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九条)。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第八条)。

  三、关于税负

  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条)

  四、关于税收优惠

  企业减排显著或享税收优惠

  草案规定了5种免税情形:

  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三是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第一款)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第十三条)

  五、关于税收征管

  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

  草案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第十五条)。

  此外,草案对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和顺序(第十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十一条)等作了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税拟怎么收?

  纳税人: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纳税期限: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按次申报缴纳。

  收税部门: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监管。

  税负: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 1000元;噪声按照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税收优惠: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规模化养殖除外;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在我国收取了30多年的排污费,即将被环境保护税取代。

  排污费

  1、什么是排污收费?

  排污收费是国家对排放污染物的组织和个人(即污染者),实行征收排污费的一种制度。这是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一种形式,国外称为污染收费或征收污染税。

  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它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污染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以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污染。

  2、排污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一种是以环境质量为依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者,都要缴纳排污费;

  另一种是以环境标准为依据,对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按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我国采用的后一种办法,规定收费标准,除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外,还考虑企业管理水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政策以及对产品成本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污染严重的城市,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

  3、排污收费的使用方法有哪两种?

  1、用于治理已污染了的环境和补助受污染危害的居民;

  2、用于补助污染者治理污染源。在我国,排污费的收入列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企业治理污染和综合治理工程。

  4、排污费征收标准如何?

  截至去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1.4元。其中,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北京是最低标准的8至9倍;天津是最低标准的5至7倍;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至6.5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至4倍;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至5倍;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至5倍;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至2倍。

  除国家规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宁夏全面提高废水、废气所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黑龙江提高烟尘、悬浮物收费标准;天津提高烟、粉尘收费标准;湖北提高总磷收费标准;广西提高烟尘收费标准。

  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比《通知》更详细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天津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设定7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上海设定4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资料来源:广东省环保厅、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人民日报海外版)

【《环境保护税法》最快年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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