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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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639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55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20元/月。自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附件
附件:《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新余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背景,按照新余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639元为计算基数,将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55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520元/月。自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