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业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企业从事自主创新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详细了解,欢迎阅读。
一、不征税收入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2、主要内容: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创业投资所得抵免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087号
2、主要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政策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203号
2、主要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6%;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有效期为3年
县级科技局逐级上报,同时税务部门审核涉税指标并提出意见——市级——省级。
省级认定机构:审查资质、核实信息、专家评价、评分;并公示后向领导小组报送备案;
领导小组:核实、审查,科技部颁发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与《工作指引》附2相同),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2010〕10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2、主要内容: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已取得税务机关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2016年企业科技创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