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税收优惠政策

双创税收优惠政策  “双创”活动,泛指我国各地的城市与企事业单位等的两项创建工作。以下是YJBYS小编带来的关于双创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倾力服务实体经济  1.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期限…

双创税收优惠政策

  “双创”活动,泛指我国各地的城市与企事业单位等的两项创建工作。以下是YJBYS小编带来的关于双创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倾力服务实体经济

  1.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延期缴纳税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纳税人,经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暂时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缴五项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可继续申请缓缴。执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降率政策。加强减免税费统计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至2016年12月31日,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精准服务重点企业。继续与重点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定,精准帮扶大企业防范税收风险。建立大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大企业税收服务层级。

  3.助推小微企业成长。全面执行小微企业起征点、所得税优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水利基金减免等税费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实行自行申报享受。

  4.跟进服务企业“走出去”。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宣传落实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建立“走出去”纳税人清册和档案,为“走出去”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受理企业提出的相互协商程序申请,指导企业控制境外投资经营税务风险,帮助解决税务争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扎实推进4大类38项具体便民办税措施的落实。加强国地税办税服务方面合作,进驻国税办税服务厅,合作征收门市零散开票的地方税;联合确定稽查对象、联合进户检查、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联合采集纳税人信息、共享涉税信息。整合12366热线、网络、微信等宣传咨询载体,为纳税人提供“六能”服务。实施办税便利化改革,实行24小时自助办税、“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简并申报缴税次数、推进市级业务通办和全面实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领用、打印、复印有关涉税资料,一律实行零收费。

  二、倾力服务投资融资

  6.拓展“税融通”业务。加强“税融通”业务宣传推介力度,广泛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扩大“税银互动”覆盖面。推动“税融通”以线下业务为主转为线上线下同步开展,为纳税人业务申请提供便捷渠道。确保完成5.5亿的全年指标,力争完成8.5亿的奋斗指标。完善税银征信互认机制,将金融机构对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引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7.鼓励开展有效投资。鼓励企业到我市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对企业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在非货币资产投资中转让非货币资产的所得,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支持企业上市发展。个人持有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倾力服务改革创新

  9.完成营改增等税制改革任务。5月1日,全面完成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任务,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落实资源税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改革、环境保护费改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等任务。

  10.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任务。对2016年要落实的39项改革任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解,确定责任科室、联系人、时间表、路线图等要素,力争在深化国地税合作、优化纳税服务和推进税收共治等方面有所突破。

  1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在1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持有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13.支持文化企业改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4.服务人才战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开展股权激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执行股权激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百人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省政府奖励或奖励性津贴,以及来蚌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可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倾力服务就业创业

  15.大力促进和稳定就业。对吸纳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在规定额度内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吸纳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伍士兵就业的,在3年内按规定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执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优惠。

  16.积极鼓励和引导创业。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17.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8.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倾力服务民生建设

  19.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对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符合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按3%税率缴纳契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支持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继续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减免政策,鼓励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化安置居民购置普通商品住房或调换房屋产权,对符合条件的免征契税。对符合规定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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