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下面应届毕业生网小编帮大家解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的问题。
问: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考量“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上述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2014年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 “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依据2014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税务机关备案。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经列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的,是否可以视同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微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资金相对较紧张,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4年第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分别按以下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
年度中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存在两种情形,即“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本年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政策,或者预缴时享受优惠,但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问:上述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2014年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 “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只要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依据2014年第23号公告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税务机关备案。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经列示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的,是否可以视同备案?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已有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数据,则可视同小微企业备案资料,企业不再专门报送备案资料。
问: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由于小微企业规模较小,资金相对较紧张,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2014年第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实行不同征收方式的小微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分别按以下办法享受优惠政策:
1、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
年度中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计算享受减免所得税额存在两种情形,即“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问:本年新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问: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政策,或者预缴时享受优惠,但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