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延期申报退税的七种特殊原因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切实解决纳税人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由于特殊原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又没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退(免)税。那么,特殊原因可包括哪些情形呢?
特殊原因是指: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才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可延期申报退税的七种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