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业务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业务描述】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报验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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