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怎样索赔行使索赔权?
纳税人亦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论课征什么税,要由一定的纳税义务人来承担,舍此就不成其为税收,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1.索赔的理由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财产权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
(1)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索赔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损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记入笔录。
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税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家赔偿的方式
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的赔偿方式如下:
(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税款的,返还财产;
(2)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4)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精选案例
一起税务行政复议案例的启示
2003年2月10日,河南省洛阳市某县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家钢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2002年度销售产品时,收取的价外费用70.20万元未并入产品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稽查局遂于2月15日向该厂下达了补缴增值税10.20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对此处理不服,于2月18日向该县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该县国税局经审查后,以该公司未补缴税款为由,拒绝受理其复议申请。
3月1日,该县国税稽查局再次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公司于3月9日前缴清应补缴的税款。因该公司一直认为其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应同产品销售一起缴纳增值税……故在3月9日未将应缴税款缴纳入库。3月10日,该县国税稽查局依法从该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上划走了应补缴的税款。由于种种原因,直到2003年7月21日,该公司才正式就县国税稽查局查处的价外费用补税和从银行账户上强行划缴税款一事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以该公司诉讼时限已超为由,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这一复议和诉讼案件以该公司超越时限画上了句号。
这一案件之所以企业没能进行复议和提起诉讼,主要是该公司没能把握住复议和诉讼时限要求所致。首先,《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此,该公司既没有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先缴纳税款,也没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担保,那么,该公司也就失去了复议的申请权,县国税局有权拒绝其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和《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于县国税稽查局强行划缴税款的行政行为,该公司直到2003年7月21日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实际上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失去了复议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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