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
一、服务对象
需办理清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当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五)企业在重组中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按清算所得税处理的;
(六)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七)企业因登记注册地址迁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八)企业因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解散或注销。
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注销,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
(2)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
(3)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4)清算方案。
(5)成立清算组的,还应提供清算组成立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 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将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即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