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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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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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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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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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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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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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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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尽快登报遗失并到税务机关补发证件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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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如复印件粘贴在《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相应位置上的需用原件核对)。 |
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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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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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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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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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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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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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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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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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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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