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事项内容
|
对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税务登记的办理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联系电话
|
12366-2
|
条 件
|
各类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6、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7、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8、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11、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12、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1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主管区地税局
|
程 序
|
1、纳税人备齐资料交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办税服务窗口领取结果。 |
时 限
|
即办
|
收 费
|
不收费
|
【单位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