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办理会计分录

减免税办理会计分录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减免税办理会计分录,欢迎大家分享。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及实施细则…

减免税办理会计分录

  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减免税办理会计分录,欢迎大家分享。

减免税办理会计分录

  1、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2、办理流程

  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至管辖分局领取并正确填写《减免税申请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辖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核批准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3、办理地点

  纳税人管辖分局

  4、附报资料

  1.享受新办服务型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资产负债表;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享受新办商贸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资产负债表;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享受现有服务型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享受 现有商贸企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6、企业财务报表;

  7、企业工资支付(工资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6、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7、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5、6、7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8、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9、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10.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11.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2.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6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在办理减免税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审批业务办理指南

  一、减免税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征税管理办法》(署令[20005]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及其它相关征免性质文件。1、国内投资鼓励项目: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3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103号)

  海关总署2011年第36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1〕0036)

  2、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的公告(公告〔2008〕0065)

  海关总署2011年第36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1〕0036)

  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公告(署公告[2012]4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2〕14号)

  3、科教用品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号 63令)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第号 63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 第13号

  4、自有资金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103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税函〔2012〕0107)

  5、“残疾人”专用品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

  6、“新型显示器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扶持新型显示器件产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2〕0016)

  7、救灾捐赠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署税〔1998〕0443)

  8、扶贫慈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署令[2001]90号)

  9、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

  海关总署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1)447号)

  (六)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办理减免税审批业务的条件:

  企业、项目、货物应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符合各征免性质文件要求。

  三、提交材料、

  (一)国内投资项目减免税申办应提供单证

  1、企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

  5、厦门市工商领域投资项目备案表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确认书》

  7、《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

  8、工艺流程说明(单位盖章)

  9、减免税申办须知(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上述资料1——5项均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6——9项提供正本海关留存

  2、企业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买卖合同(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2、进口货物发票(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3、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

  4、进口减免税设备及配件功能、用途说明申报表(单位盖章)

  5、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单位盖章)

  6、《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7、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和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减免税申办应提供单证

  1、企业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外资局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以及历次变更的文件

  5、公司的章程、可行性报告

  6、公司的合同(独资企业可不提供)

  7、验资报告

  8、《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98年之后成立或增资应提供)

  9、《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

  10、工艺流程说明(单位盖章)

  11、减免税申办须知(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12、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上述资料1——7项均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8——11项提供正本海关留存

  2、企业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买卖合同(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2、进口货物发票(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3、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

  4、进口减免税设备及配件功能、用途说明申报表(单位盖章)

  5、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单位盖章)

  6、《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7、经外资局等部门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科教用品单位减免税申办应提供单证

  1、科研单位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主管部门对申请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的批准成立文件:

  1)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主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文件;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持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科技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科学研究机构持凭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学研究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学研究机构还需持凭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4)科技开发机构持凭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2、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人员编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银行开户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开户行出具的申请单位在该行开有独立帐户的证明原件;

  5、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企业独立核算情况; 2编制情况;3机构设置包括内设几个部门、人员安排;4任务;5科研成果)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1-----4项必须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科研单位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买卖合同(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2、进口货物发票(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3、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

  4、进口减免税设备及配件功能、用途说明申报表(单位盖章)

  5、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单位盖章)

  (四)外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项目减免税申办应提供单证

  1、企业办理自有资金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4、公司成立的批复

  5、最新的审计报告

  6、五类企业证书

  五类企业指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需出具“产品出口型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需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原件及设备清单;

  7、向审批部门申请自有资金项目的报告

  8、向海关申请自有资金项目的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维修或更新的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现行鼓励项目(列明具体条目),以及符合的理由。

  9、《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

  10、技术改造的可行报告-----技术改造项目须提供

  11、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技术改造项目须提供

  12、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

  13、《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需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商品的需提供);

  1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

  1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注: 上述资料均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1——7 、10、11项复印件海关留存;8、9、12、13、14项正本海关留存

  * 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企业办理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货物买卖合同(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2、进口货物发票(应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海关留存)

  3、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手填单和预录入单,手填单须加盖公章)

  4、进口减免税设备及配件的功能及用途说明申报表(单位盖章)

  5、向海关申请自有资金进口设备的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维修或更新的原设备所在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现行鼓励项目(列明具体条目),以及符合的理由。

  5、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如:产品说明书及图片)(单位盖章)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复印件)

  6、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清单(复印件)

  7、经审批部门确认的进口设备及配件清单(正本)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五)“残疾人”专用品《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由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

  3、由民政部主管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4、福利、康复机构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需提交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证书》复印件,上述证书复印件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证明》之间应加盖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签章(骑缝章);

  5、提供完整的进出口合同、发票各一份,如申报商品涉及清单应提供清单两份;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新型显示器件”《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在备注栏注明申报商品属于《财关税【2012】18号》附件所列具体项号,例如“附件1-第6项原材料”、“附件2-第32项消耗品”);

  2、由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

  3.如申报商品属于“进口维修设备用零部件”,需提供设备所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一份;

  4、进口商品在免税清单中所在页复印件;

  5、提供完整的进出口发票一份;

  6、进口货物情况说明一份;

  7.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如尚未进口则不需提供);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救灾捐赠”物资《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由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

  3、由受赠人(民政部、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总会之一)出具的《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救灾捐赠物资清单》正本各一份;

  4、境外捐赠函正本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5、进口货物形式发票复印件一份;

  6、物资使用地点说明;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办理“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由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

  3、由受赠人(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性社会团体)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正本各一份;

  4、境外捐赠函正本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

  5、由外方出具的能表明无偿赠送之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币制的形式发票复印件一份;

  6、受援助方出具的接收函一份;

  7、物资使用地点说明;

  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办理“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由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

  3.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如未进口则不需提供);

  4、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出具的以下单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国家林业局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进口种犬审批函》;

  5、提供完整的进出口合同、发票各一份,如申报商品涉及清单应提供清单两份;

  6.减免税申请及说明:详细说明进口种源品名、品种、规格、数量、具体用途等;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事后备案、审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关税征管司关于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3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备案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2〕250号)的有关规定,附件1所列事前报备事宜需要报总署批准后我关方能进行减免税备案或审批。附件2所列事后报备事宜需在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另外提供一份完整备案申请材料(盖公章)以提交总署进行事后报备。一般情况下,对于事前报备事项,海关总署将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请各减免税申请人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二)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主管海关三级审批------主管海关在H2000征免税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

  (三)《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和审批流程

  申请人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预录入《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主管海关三级审批------主管海关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五、办理时限: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减免税办理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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