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申请延期申报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和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管理规定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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