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出现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的,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的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据此,如被税务部门检查出存在虚报亏损并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亏损属于虚报亏损,但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办税是国税机关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项工作应在国税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工作职能和权限,分级负责公开本级机关履行职责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事项。
在公开本级机关事项时,对与该事项相关联的上级机关作出的有关公开事项,也应负责一并予以公开。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机关、该部门办税公开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办法按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办税公开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职能,担负相应的办税公开责任。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
(二)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监督工作。包括受理、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不依法履行办税公开义务机关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口负责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五)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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