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多项政策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日前我省以浙政办〔2013〕91号文件发布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放宽市场准入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可依法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放宽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面向股权投资企业和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的内资企业试行“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两个以上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面向无前置审批的内资公司试行“一照多址”,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域范围内的,可以申请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另行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从事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服务业中筹建周期较长的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可申办筹建营业执照。放宽取冠省名、市名企业名称条件,允许其注册资本分期缴纳。
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对2名以上高校毕业生设立合伙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具体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鼓励金融机构为无固定资产、无法提供合适担保对象的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信用贷款。
落实财税减免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有关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鼓励支持网络创业。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其中,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费满1年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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