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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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三)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七)对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要及时出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对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八)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九)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税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