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无偿划拨行为的增值税规定
总分机构无偿划拨行为的增值税规定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未向对方收取价款的,比如,总分机构间无偿划拨货物行为,属于总分机构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对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总分机构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按如下顺序规定: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但是,若移送货物属于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认则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来确定,即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向对方收取价款,包括相互间挂账方式。对于移送货物方而言,属于有偿转让货物,为销售货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由于总分机构属于关联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总分公司间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转让价款,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对独立核算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的会计处理,与一般企业货物移送的会计处理一致。
【总分机构无偿划拨行为的增值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