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工资列支问题

计税依据:工资列支问题工资列支问题(1)计税工资①、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摘自《所得税…

计税依据:工资列支问题

工资列支问题

(1)计税工资

①、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所谓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摘自《所得税条例及细则》)

②、 企业工资、奖金、津贴等继续按财务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后,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纳税时进行调整。
(摘自[94]财工字号2号)

③、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全部计入工资总额。(财税字[1995]81号)

④、我市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按规定扣除,不足的,按实际扣除。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及其他形式的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工资;职工人数按年平均人数计算。(摘自市局文件)

⑤、从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扣除最高限额由550元调为800元。(摘自财税字[1996]43号)

⑥、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一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二是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三是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财税字[1999]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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