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1、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应以原价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2、固定资产的折旧
(1)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可以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③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④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③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④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⑤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⑦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⑨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①、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③、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特殊规定
(1)利用管理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列支问题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2)购入的计算机及软件列支问题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有,在五年内平均摊销。(财工字[1996]41号)
【计税依据: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