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微企创业扶持办法出台娱乐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人民网重庆视窗11月3日电(通讯员 肖登峰 石化龙)日前,秀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秀山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旨在促进秀山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着力改善民生状况。
《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法》指出,符合相关条件的微型企业,秀山县财政局将向申请人拨付补助资金,但娱乐业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具体补助标准为:从事金银花种植加工、土鸡养殖加工、旅游产品开发、文化创意和信息技术开发的,补助资金为申请人在注册资金中出资金额的40%以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物流、医药、卫生、商务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建筑安装装饰、水产养殖、畜牧业(土鸡养殖除外)、加工制造业、园林绿化的,补助资金为申请人在注册资金中出资金额的.30%以内;从事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补助资金为申请人在注册资金中出资金额的20%。
《办法》还规定,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在注册资金中出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有关微型企业扶持相关具体政策,市民可到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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