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发展创业主体,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
亮点1: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
亮点2:大学生创业可保留一定时期学籍,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
亮点3: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创业补助。
亮点4:外省市人员来天津创业的,可解决本人和家属的户口。
解读:今年,国家提出了要创建创业型示范城市的要求。为实现人人竞相创业,社会充分就业,建设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创业型示范城市的奋斗目标,就必须激活创业主体,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此,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相关鼓励政策。
一是失业人员创业的,三年内给予1000—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低保人员创业的,给予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3000元的创业补助金;残疾人创业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复转军人创业的,在享受军队鼓励自谋职业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是在校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两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三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是科技人员可用专利等无形资产参与入股投资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增资扩股投资。对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的人员,可根据成果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回国留学人员在津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四是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辞职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本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最高可达到36个月。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创业的,所在单位可参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费;未享受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创业的,三年内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是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进城创业、返乡创业,对其招用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
六是外来人员在津创业的,上年度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津落户。
二、大力发展各类经济园区、各类市场等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搭建创业平台
亮点1: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亮点2: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解读:创业载体是促进劳动者成功创业的重要平台,特别是各类市场、经济园区、大企业转分包业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创业更具有催生和孵化的作用。鼓励创业载体发展的具体措施:一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劳动者所需的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和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二是鼓励原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吸纳新办企业,对进驻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三是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原则,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
亮点1: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并可分期缴付。
亮点2:家庭住房可以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房创业的两年内仍按公产住宅标准缴纳房租。
亮点3:3人以下非正规创业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
解读: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准予条件是创业企业产生的前提。为此,按照低门槛准入、免费减负的原则,制定了相关扶持政策。一是降低注册资本金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新创办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可按规定分期缴付。二是允许创业者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利用公产住宅从事创业的,在2年内房租、水电、取暖等费用仍按照公产住宅的标准缴纳。三是允许利用非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便民服务、手工制作等微利项目经营,且从业人员在3人以下的,免予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