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允许个体户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
9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发布了《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意见》,广东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这也意味着“住改商”在广东赢来正式“转正”。
初次创业享优惠
3万元首付当老板
《意见》规定,将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此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一年有效期的筹建营业执照,完成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在放宽登记方面,全省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另外,城市低保若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就业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并可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相关税费减免。
小额贷款额度提高
求职还获培训补贴
《意见》表示,会将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提高到5万元,扶持本省户籍的城乡创业者创业。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民,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
据悉,如果创业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时间,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如果小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另外,若新招用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且此类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两年,确定发放的,由当地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意见要点
●放宽经营场所要求,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广东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未来三年内免登记免收费。
●广东创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将档案挂靠在政府所属的人力资源市场,可免收两年的人事代理费。
●创业企业如果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广东政策:允许个体户将住宅用作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