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缴纳残保金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今年跟往年比,有所调整,这一调整对企业来说这一变化的影响可非常之大。具体有什么政策呢?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署要求,北京市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办法,8月份已进入征缴期。相比往年,今年政策最突出的变化之一就是征缴标准从以往的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即工资水平高的用人单位将会多负担,水平低则会少负担。别小看这一调整,对企业来说这一变化的影响可非常之大。
有关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比如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等。
用人单位只有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才能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就应当缴纳保障金。
残保金缴纳时间
北京市的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分两次申报缴纳, 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
1)征缴期:每年5月1日— 5月15日和9月1日—9月15日;
在自愿的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其全年应缴保障金。
2016年作为过渡期,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2)残疾人申报审核期:每年4月1日—4月30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016年的残疾人申报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
残保金应该缴多少
按照今年新的计算方法,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
假如一企业上年有100名在职职工,企业也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万元,那么这家用人单位今年保障金缴纳额就应该为(100×1.7%-0)×4万,即6.8万元。
残保金减免条件
新办法还明确了一些保障金减免条件,比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减免等优惠。其中,针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的小微企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征缴方式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通过网上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通过网上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一) 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二)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 《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 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 残疾人职工201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 201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此次北京市的政策调整是依据2015年9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号文》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因各地情况不一,具体详情还需以当地政策为依据。
【北京缴纳残保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