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增值税热点问题
引导语: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关于浙江省增值税热点问题。
浙江省增值税问题解答
1.我公司通过保险机构缴纳的车船税没有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请问应如何入账?
答:以保险机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注明的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作为财务核实的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最近是不是出新规定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的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自8月1日起执行,规定内容与财税〔2016〕47号相比没有实质性变化。具体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3.我公司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请问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8月初针对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已开具了13%的专用发票,请问现是否可以将发票全部收回重新开具3%的专用发票,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答:如果8月19日前未开具发票的,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月19日前已开票或进行过账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发布时间2016年8月19日。
5.我公司为8月份新办企业,现为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按季申报方式缴纳增值税,请问10月份申报第三季度增值税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是9万元吗?
答: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为6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6.我公司是大型连锁超市,有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原来都是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听说有新政策规定9月1日以后,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时不再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请问是这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听说有新政策规定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刊登“遗失声明”了,请问这是真的吗?
答:不是取消了登报声明,只是取消了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的要求,登报申明仍然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只是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8.听说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请问是这样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并非全部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仅在全国91个城市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浙江省内试点城市为:温州、杭州、宁波、绍兴、金华。
9.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国家最新规定具有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但单位在本月开具专用发票时提示超过最高开票限额,请问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
答:不行。
本文来自: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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