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残保金减免政策
北京市残保金将调为半年征一次,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北京残保金减免政策,更多创业指导信息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在5月15日全国助残日即将到来之际,北京市财政局12日宣布,北京市今年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的征缴标准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同时调整了征收时间,改为每半年征收一次。
市财政部门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部署要求,本市今年将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调整了征收主体,明确由地税局征收,改变了以往“残联审核、地税代征”的管理模式。其次是调整了征缴标准,由依据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新政还明确了减免条件。针对小微企业、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享受减免等优惠。
同时本市也调整了征收时间,改为每半年征收一次,即每年5月1日到5月15日和9月1日到9月15日。不过,2016年作为过渡期仍继续采取全年一次性征收的办法,2016年的征缴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
这次本市也健全了公示制度,明确残疾人就业安排、保障金的缴纳、减免和支出情况均需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分析,按照新的征管办法,保障金的征收将进一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并使得管理规范性增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具体来说,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有关部门也强调,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据了解,保障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等。
2016北京残保金缴纳规定
昨天,记者在2016年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媒体通报会上获悉,1至8级残疾军人首次纳入审核范围。此外,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再“一刀切”。
据北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中心主任赵子龙介绍,《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出台。用人单位达不到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年平均工资的60%来计算,改为按照企业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征缴标准,改变了原有标准“一刀切”的模式。
该办法对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也进行了调整。今年首次将持有残疾军人证的人员纳入审核范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纳入了就业审核范围,改变了以往安排残疾军人就业不纳入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规定比例为2名残疾人,1至3级残疾军人按照2人计算,4至8级残疾军人按1人计算。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并限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自2017年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超过规定时间未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请问如果今年多缴了残保金,该如何申请退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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