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政策与核算新规定
以前的残保金基数是按北京市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现在是按企业本身年平均工资为基数。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残保金政策与核算新规定,更多创业指导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第二章第六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 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 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2016 年北京残保金最大的变化是缴纳基数从北京市年人均工资调整为企业本身年平均工资,2016 年缴纳 2015 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5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换算后简便公式:2015 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7%
2015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 2015 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本单位人数。
2015 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 2015 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 1 年,不满 1 年的按月计算。
2015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 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 2015 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2016 年,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 7 月 1 日至 31 日,
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于 8 月 1 日至 9 月 30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自 2017 年起,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的 4 月 1 日至 30 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进行申报。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于 5 月 1 日至 15 日和 9 月 1 日至 15 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 2015 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 年10 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 20 人一下(含 20 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 3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保障金 2016 年开始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会自动带入地税残保金申报系统,最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最后会自动带出需要缴纳的残保金金额;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比如上述所讲的 2014 年 10月 31 日(含 10 月 31 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 3 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需要申报)。
下面是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遇到的问题
一、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 号),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残疾人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法定就业年龄内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2.依法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
3.依法为残疾人职工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三、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残疾人能否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用人单位若与其他单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残疾人职工应当确定为哪
个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应当计入残疾人职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上年各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 21 号附件 3)。
五、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残疾人职工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复印件(首次申报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首次申报、续签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须同时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上年各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实际支付残疾人职工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延期不得超过 30 天),需提供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含该残疾人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六、逾期惩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每年 5 月 15 号和 9 月 15 号),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5‰/天的滞纳金惩罚非常严厉,如果 100 万残保金逾期1 年,滞纳金=100 万*365 天*5‰=182.5 万。
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北京地税局介绍,2015 年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管理系统和北京地税局相关系统已经实现对接,企业安置残疾人情况缴纳残保金实现自动核对,企业不按时缴纳残保金将面临巨大的滞纳金惩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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