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那么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2016年缴纳2015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5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5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5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应当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5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参见《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详见北京市残联网站http://www.bdpf.org.cn).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一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七、用人单位上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该提交《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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