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必知的创业税收优惠
近年来,为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创业税收优惠在内的支持政策。怀揣着创业梦想的大学生们全面了解,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借政策之力去实现创业梦吧。
收费减免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依据:《财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7号)
二、从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领购发票时,无论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不再支付发票工本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税收优惠
一、大学生自主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人群: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具体经营人员。具体指: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优惠标准: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8000元的基础上,按不高于20%的.上浮比例,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和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人社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二、大学生自主经营小型微利企业
增值税及营业税优惠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税收优惠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财税〔2015〕18号)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如何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可凭学生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
注:1.现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2.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
税收优惠时间提示
优惠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依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大学生创业必知的创业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