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问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问答  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了,本文YJBYS创业将小编为大家分享清缴相关税收政策问答,欢迎阅读。  问: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问答

  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了,本文YJBYS创业将小编为大家分享清缴相关税收政策问答,欢迎阅读。

  问: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

  问: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问:民办学校从事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新税法下不论民办还是公办学校,均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能否作为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判断,而财税〔2009〕122号文件中并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

  问:某公司乃国资下属企业,日前取得了国资委无偿划拨给公司的一部分“其他企业的股份”,该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对于该单位无偿获取的这部分股权,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问答】

关于作者:aifenlezhuancy

大学生创业-女性创业-创业故事--鹏子项目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