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职工出租住房如何征免营业税、房产税?
企业向职工提供居住的自有宿舍是否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一直是税企争论的焦点。财税〔2013〕94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此前,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0〕125号文件和财税〔2008〕24号文件。
那么,什么是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呢?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有关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的管理规定,应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须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第五条规定,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二、出租对象仅限于规定的保障对象。
三、企业自有住房须纳入廉租住房和共有住房管理。
例如,某公司为解决外地职工的`住宿问题,2013年在厂区内新建了一幢职工宿舍楼,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给该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该公司已将该宿舍楼纳入了共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两居室每月收取租金140元。则该公司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如果该公司按市场价每月收取租金1000元且没有纳入共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用于职工个人居住,则应交营业税:1000×5%=50(元),应交房产税1000×4%=40(元)。(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至于租赁合同印花税是否免征,财税〔2013〕94号文件没有规定。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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