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减免税办税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
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对企业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申请减免增值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掺灰(渣)比例计算表;
(二)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申请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3.《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入库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申请核定表》;
3.软件产品认定书;
(四)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生产销售的农膜、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等化肥;
2.生产销售的阿维素菌、胺菊酯、百菌清等农药;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申请增值税减免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需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的,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当年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证书;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