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一、服务对象
重组企业
二、业务概述
企业发生跨境重组业务并选择特殊性重组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资料,按规定转相应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应提供:
1、《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
2、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3、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二)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提供:
1、《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登记/审批申请表》2份。
2、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3、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4、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5、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企业重组业务—对非居民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2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上报。
六、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备案事项窗口当场办结,确认事项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二)承诺期限
备案事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的即时办结。
确认事项,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层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七、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 自助区办理 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 √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免填单办理
八、办理结果
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税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