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上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的企业,以及需办理特殊退税的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办法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

上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事项描述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的企业,以及需办理特殊退税的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办法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二、办理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三、办理条件

  1.出口企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

  2.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3.企业提供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附送的相关资料齐全。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企业不需提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出口业务的企业和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企业不需提供);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1)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2)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3)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4)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7.特殊退税企业需附送以下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2)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3)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4)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5)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6)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7)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8)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9)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出口发票;

  •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上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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