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流程指南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纳税人业务办理指引
(一)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二)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三)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审批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税源管理或征管部门调查审批,核定预缴税款。
(3)办税服务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交纳税人。
(4)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延期申报流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