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证明步骤

涉税证明步骤涉税证明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由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税收内容的证明,主要包括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和核销的有关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有关非贸易付汇项目的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等等。本篇将对常用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步骤

涉税证明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由税务机关开具的有关税收内容的证明,主要包括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和核销的有关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有关非贸易付汇项目的证明,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开具等等。本篇将对常用涉税证明的开具要求作简要介绍。

涉税证明步骤

  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销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工商企业提供);

  2、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建安企业)(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建安企业提供);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4、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结告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

  2、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况。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表》(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结告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办理条件: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份;

  2、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行会计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五、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

  办理条件:

  总承包方承包本市建筑安装业务后进行分包、转包的,总承包方除自行施工的部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外,对分包或转包出去的工程额按规定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开具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申请表》;

  2、分包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总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总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分包方已完成工作量相对应的已开具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外地建安企业无需提供(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总包方已代扣代缴营业税税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所属期营业税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申请开具分割单的纳税人还需提供:

  8、转包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分包方与转包方签订的转包合同(贴足印花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10、转包方已完成工作量相对应的已开具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外地建安企业无需提供(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建筑安装业务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转包项目营业税完税分割单》或《审批结果通知书》。

  六、利润分配通知单

  办理条件:

  纳税人对投资方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清算表(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3、董事会决议(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4、企业章程(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相关年度会计年报(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情况说明);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告知:

  《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或《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通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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