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其他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提交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征收方式鉴定表),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免填单服务);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
(7)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租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总机构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办理企业税务登记;
(2)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税务登记办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