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政策
福州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政策
【创业政策】 省妇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闽妇[2011]8号),明确贷款对象、范围、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对象。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有创业项目、有独立承担法律行为责任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城乡妇女。
(二)贷款范围。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创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性和社会发展项目,不能用于消费性项目。
(三)贷款额度。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办银行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五)贷款程序
城乡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或乡级妇联提出贷款申请,填写《福建妇女创业小额贷款申请表》。县、乡级妇联组织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状况,评估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办银行可在此基础上完成贷款调查工作。
发放妇女创业小额贷款,可实行批量调查、批量放贷,坚持有特色、产业成规模的优先,“巾帼示范村”、“信用村”、“信用妇女”优先,有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优先,管理规范、信誉好的优先,有政府支持、金融环境好的优先,整村(镇)推进的优先,女村书记、村主任的村优先等“七优先”放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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