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强调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扣除强调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不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均可在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电力企业在核算存货损失时,其转出的进项税额同样属于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处理的办法是先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含税货物的成本换算为含税金额,再计算扣除。如上例购进的原材料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不含税金额50000元,此项损失按规定设备厂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企业应就此项损失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等于账面不含税成本50000元,加上进项税额转出8059.5元,得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为58059.5元。
【企业所得税:扣除强调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