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的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2、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保险之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