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救济性捐赠的规定

计税依据:救济性捐赠的规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规定(1)、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

计税依据:救济性捐赠的规定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规定
(1)、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允许扣除。(摘自《所得税条例入细则》)
企业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视为公益性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扣除。(国税发[1999]77号)
(2)、 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全部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超过3%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摘自[94]财工字2号)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程序如下:
① 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所得额。
②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③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发生的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国税发[1994]229号)
(4)、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国税发[1997]191号)
(5)、从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个案批准其按上述规定处理。
(摘自财税字[1997]7号)
 

【计税依据:救济性捐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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