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一、业务概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一、业务概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3)开具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企业应于年度申报前申请减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

 

【非营利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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