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种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大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括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计税依据:收入总额的确定】